混水摸魚的“法居士”
首先聲明,本貼隻針對“法居士”的貼子,“法居士”本人無關。
有論者用言論自由為“法居士”的行為辯護, 這是不了解美國法律。美國各州對“無照提供法律意見”,“無照行醫、開藥”都有立法。言論自由不能為違反這些法律辯護,這在美國普通法中早已成為定論。如果一個人沒有醫生執照,為別人在網上開藥方,“言論自由”救不了他。沒有律師執照在網上為別人提供法律意見是同樣的道理,和收不收錢關係不大。
國人習慣上以為醫生必於專業技能,沒有進過醫學院的做不來。但不習慣認為律師也是一種專業技能,以為念幾本法律書就可以向別人提供法律意見。有些法律領域涉及的程序法和實在法不是極端複雜,好比說某些移民法問題,非律師也可以自己替自己做。但是在在涉及其他聯邦法和各州法時,情況極其複雜。不是本州的律師向不熟悉本地法律和程序,何況在網上提供這種大而空的法律意見。
不能隨便向別人提供法律意見的另一個原因是要對別人負責,因為有些網友在看了貼子後會信以為真。如果意見有出入,後果不堪設想。而法律問題的關鍵在於細節,打官司是打細節問題。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如果提供大而統之的所謂意見,即使出發點是幫助別人,但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害人。
最後,也請網友不要有病亂投醫。在美國遇到法律問題,最好找有經驗的當地律師。就象有了病以後去找醫生,不要在網上求藥方。這樣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任。如果經濟比較緊張的話,一般當地會有免費的法律服務,可與當地律師協會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