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的是,由此可見法官的“為所欲為”。問題是事情仍未解決,還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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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下河
於
2007-09-24 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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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知道再來一次的結果是什麽。這次找了律師,已付了1000美元,又至少半個月,律師的掛號信5天,5天的notice, 然後再是forcible detainer. 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