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應該把律師費全部付給他嗎?
我的CASE一共下來是2500刀,簽了合同之後一次付了一千,CASE進行到多一半的時候我又付了1000刀,現在還有最後一次去法庭就結束了,約到了兩個多月以後,律師先是和我們說他要回中國去,讓我們授權他去法庭改日子,結果我們告訴我們方便的日子,他又說他生病了,正在住院中,所以沒有賺錢,但是還是要付帳單的,而且如果按照小時付錢的話我們需要付的錢已經超過2500刀了,所以他希望我們現在就把剩下的500刀付給他,不要等到十一月了,我很奇怪,改日子是因為他要去中國的原因,與我們沒有關係,另外他說按他工作的小時數算,錢已經超了,剩下的小時是越做越賠錢了.而且他還說他已經給我們優惠了什麽的.可是我們簽合同的時候很清楚的寫名,整個CASE是兩千五,不管他用了多少時間.而且這次要改期也是因為他要去中國度假的原因,我真怕給了他最後500刀他回中國了,那我們怎麽辦啊?請問我應該把錢現在就付給他嗎?還是說按合同辦,等最後接了案子再說呢?如果這樣他會不會不好好對待這個案子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