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剛剛簽署的離婚協議,女兒由我撫養,現在我自己在加拿大,前夫在國內。協議規定男方每個月負擔女兒的撫養費1500人民幣,但從3月份起就以沒錢為理由而隻肯出500元了。這種情況我該在哪裏找律師?律師費應該由誰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