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下心讀完後,感覺好些,但有焦慮:您說:
“其中之所以能夠翻案的主因在於離開的時間是否長到足以造成孩子直接或是間接的傷害“
我自己判斷離開了10-15mins,但是那個off-duty的女警察說我至少離開20mins;這10mins可能改變case的性質嗎?
還有,您的案例裏是off-duty的警察paged媽媽,媽媽才出來的;而今天她們沒有到market裏麵廣播,就等我自己出來,然後說我呆的時間比我自己估計的要長;
另外一個是我們這裏今天50degree左右,不很冷,孩子也穿著大衣,警察也沒有提到太冷什麽的,不過他提到孩子可能被kidnapped。這可以成為charge我的有力論據嗎?
謝謝大家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