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擔保了一位老朋友作訪問學者,並承擔了他的機票與保險;他為我作課題,也住在我家,也有極少的獎學金收入。不知我替他支付的機票與保險費能否抵稅?在Schedule A 業務支出(第20項)的填表說明中,明確說明替他人支付的機票不能作業務費申報(未提到替別人支付的保險費);在第22項的其他支出中,填表說明也沒有列出類似開支。不知能否在第22項申報?如果是,如何說明?如不是,應如何處理或查找線索?請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