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官司是

來源: 2007-04-05 09:26:59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被告侵權,把有版權的東西拿出去SHARE給PUBLIC。

這個有版權的東西是免費的,不是拿來賣錢的,所以我認為
SHARE是可以的,但仍然被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