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中的嚴重問題,是做受虐申請還是做真實
臨綠2年內離婚,自己申請轉永久,但不知道如何處理以下問題。
1)婚姻真實,有非常多證據,共同帳戶,保險,照片,親戚朋友之間往來書信,電話,保險受益人,親友書信甚至遺囑等等自認為是對證明婚姻真實性的文件。
2)有過一次報警記錄,他推我在地,我頭撞地 ,我沒去醫院(不知道不要錢)。他就在監獄呆一晚出來,後我受到法院信說沒告他。
3)我要求離婚就回國去了,叫他去辦,結果他找律師,離婚我始終沒出現,判離婚和婚姻無效,我很生氣。而且離婚文件有很多細節,其中有說我們沒有性生活。
我的問題是我應該以虐待申請綠卡還是婚姻真實申請綠卡。
現在我前夫非常配合我的申請(他真的很愛我),我讓他幫我弄警察的報警記錄這對我有用不?我還需要做些什麽?
還有我請不起律師,我隻能自己準備申請材料。另我有個孩子。
謝謝大家,扔磚的就不要了,承受了很多痛苦,就差沒自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