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驚台灣政府裏麵好像根本沒有人懂得美國移民法
看了王又曾案的報導,覺得台灣政府看上去人才濟濟,但是對王的追輯工作根本不著道,台北一會兒說因為台灣是“民主國家”,所以美國根本不可能批準給王政治庇護,一會兒又說即使王的太太是美國公民,美國政府也根本不可能批準其移民申請,原因是沒有台灣開出的良民證......真的懷疑台灣政府裏是否有懂得美國法律的人才,大概陳SB上台後,是武大開店麵,比他高的一概不用。
他們大概忘了一兩年前前中廣董事長朱婉清的案子,朱在離台赴美後,台灣馬上要求美國加以逮捕遣返,就是因為台灣政府的這一表態,朱婉清被美國移民局認為回台有遭受政治迫害的極大可能,所以美國迅速地批準了她的政治庇護申請。這次台灣駐美代表處不吸取教訓,還重蹈覆轍,真的是懷疑王又曾是否也拿了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怕真的抓回來,在台北地院上法庭時亂講,所以要幫他留在美國。
至於沒有台灣的良民證,是否就不能辦移民?好像魏京生和許家屯都是什麽證都沒有,也絕對辦不到的,但就對他們辦移民沒有任何影響。美國移民法明文規定,即使一個外國人有犯罪,如果將其遞解出境,會導致其公民或永久居民親屬的極大困難,移民局有權予以豁免,除非罪行是謀殺,間諜或是納粹分子,這是在移民局網站上就能找到的信息,不知道為什麽台灣的國安局,調查局和外交部都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