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先生因為換工作的原因可能會分開住兩個州超過六個月以上,每人帶一個小孩,有人說我們可分別以"Head of Household" 來報稅(file seperately),這樣會省好多稅。請問這種說法對嗎?有啥要注意的地方? 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