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老貓的看法。既然您自己說:

來源: 2006-12-08 17:59:46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這種事是不可能有第三者在事發現場,而且公司裏的其他人也不可能站在老板的對立麵替我做證“,那還不如把精力放在找新工作上。

氣憤歸氣憤,如果您真有時間取證,找律師,找證人,等等,打官司未嚐不可。

我的建議是靜下來想一想,您的心裏狀態是“生氣“?“受到侮辱“?想“打官司贏麵子“,還是“打官司贏錢“?

“打官司贏麵子“不現實,沒必要,人生中要經曆的事情比這多得多, “打官司贏錢“可以,但別誤了您的日常生活。

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