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5個月的時候離婚,法院判對方每月付給孩子和我?生活費,現在已經大約2年了,離婚官司還沒判下來,請問對方給我的這筆生活費,我應該主動付稅麽? 附:對方不願給錢,我的律師是拿到法院強製另到對方公司扣的,也就是說,在他薪水裏直接扣除,安我的想法,這個錢是對方的稅後的錢,應該是扣過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