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一次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喝醉, 在街邊睡著, 不小心被警察以"harassment"名義抓到. 需要出庭. 律師建議兩個辦法: 1) 出庭審判, 如果勝訴沒有conviction記錄, 但是當時我沒有自己的證人, 對方有四個警察. 2) Plead guilty然後使用DAGP(給第一次被捕, 過失較輕的人使用), 經過6個月察看期後取消記錄. 請問哪一種選擇好? 日後如果申請移民有何影響?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