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去給一個生病的朋友買東西,以為她晚上要回國,我匆匆忙忙
忙忙得買完東西,經過一個商店出來時,看到一個頭花(us$20+),就戴上是樂事,然後又看了一件衣服,在比試衣服時,把頭花隨手放到包裏,因為向著要趕緊給朋友送去,就把衣服放下出去了。出門就想起了頭花沒付,想著趕時間,又已經出來了,就想攢這個便宜不想送回,結果保安追出來,要我拿出來,我就給他了,他讓我承認是偷,說認了就不叫警察,我就認了,結果他還是叫了警察。我就告訴警察,警察說報不報警示他們決定,但報了警,警察就要undearrest.警察給了一張ticket,讓我月底出庭。我現在後悔死了,請大家幫忙出主意,我現在請律師還來得及馬?會dismiss嗎?如果不幸,以後這個紀錄會更我一輩子嗎。我知錯了,就別再罵我了,幫幫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