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往後翻一下,看一下我談的究竟哪個貼子,發貼的網友並非是用信用卡付款,而是給賣方寄的所謂PERSONAL MONEY ORDER,是票據的一種,是受票據法調整了(在美國是受UNFI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3 & 4)。本來以為居士兄講點理性吧,哪知道也是自個還沒弄懂呢,大帽子先扣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