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求助,關於辭職的問題,請幫忙,多謝!!!
本人在加拿大,幾個月前在老板的強迫之下簽了一份協議,說如果要辭職,必須提前兩個月給書麵通知,否則引起的一切損失由本人負責。注:該協議隻有一份,在老板手中。現在有一家正規的公司給了OFFER,要求兩周後去上班。
問題:1。隻有一份COPY的協議是有效的協議嗎?一般協議應該是雙方各持一份的。
2。如果老板告到法庭,會在本人的SIN卡或其他卡上留下記錄,影響以後找工作嗎?
3。如果請長期的事假,不再去老板公司上班,能解決問題嗎?
感覺象奴隸似的。請各位高人給個意見,幫幫忙,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