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有個小問題
1 押金不僅僅是損壞房屋,而且是履行契約的一個約束。
2 按照當時,雙方當事人的口頭約定,比如,約期為一年。
那麽,如果住滿一年,離開,房屋沒有損壞,押金全數退還
3 按照當時,雙方當事人的口頭約定,比如,約期為一年。
那麽,如果沒有住滿一年,無論提前多久通知房主,都不能成為退還押金的理由,這就是慣例。
此時,房主如果及時找到房客,他可以退還部分押金。
如果,房主不能及時找到房客,那麽,此房客應當持續付房租,一直到租約期滿,問題是,此時,押金可能已經不夠付,那房東應該持續向房客索要房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