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省4萬圓合法嗎?
看中一房,房價60萬,我出現金購買.
對方有SELLER AGENT, 我本來讓他做DUAL AGENT, 向他要回扣2.5%, 他竟然不同意, 要我找個AGENT, 經紀人傭金6%, 本州買賣雙方都必須負1.5%房產轉戶稅, 合起來就是9%沒了, 也就是說5萬4千圓.
所以我單獨給賣房人提議, 轉房產給我, 1分錢, 我另外給他57萬. 這樣一來, 他省了1萬5千. (他本來淨入55萬5千, 現得57萬), 我省了近4萬. (本來要付60.9萬,現付57萬).
賣方挺高興, 但是擔心違法. 請問我這樣做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 就把合同價定在30萬, 這樣一來, 他省7.5千, 我省2萬, 給經紀人1.8萬, 交政府稅9千. 這樣做是不是也不合法呢?
再不行, 定價在50萬, 我給賣方BONUS 9萬, 總應該合法吧, 因為BONUS是合法的, 但是有沒有限度呢?
請專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