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性格嚴重不合,實在也過不下去了。所以雙方同意離婚。可能等到綠卡辦下來,勞工有了合法身份才真正辦。畢竟是孩子的父親,希望他在美國有個著落。 買房子時因為勞工沒有社會安全號碼,所以,房子是以我個人的名字買的。貸款也是我付的,因為勞工沒有工作。如果離婚,這個也算是共同財產嗎?即使對方在美國沒有身份,是dependent? 另外,離婚了必須把房子賣掉分財產嗎?舊帖有的說要,有的說不要。孩子還小,肯定是跟我。我想先打聽打聽再去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