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訂婚戒指的問題
在民事法中,訂婚戒一般的狀況是屬於 有條件的禮物 (conditional gift) 所以除非你們雙方在事前有written aggreement 確立女方在婚約取消時無需退還戒指,否則男方是有權取回訂婚戒
老貓的立論是以下列法條為基礎 V.T.C.A, Family Code 1.108所引用的案例是 Vann v. Vehrs (Apr 19, 1994 依利諾州,du page county circuit Court 與 The Appellate Court, Quetsch)的判例
所以以您的狀況,您的"前"未婚夫有權要回"屬於他父母的"戒指,同時也就是說當婚約取消後,他無需訂購一個新的戒指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