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回複:針對您的回答,我有以下疑問:

來源: 2004-02-03 01:40:0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同意居士的觀點。 說到底, 本案設計到的是一個法律意識的問題。 無論在美國還是在中國, 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就是在保護自己的權力的同時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力。 同時, 哪怕你是絕對有理的, 也絕對不可以自己執法, 而要通過警察局或法院等專職機構。 打個最通俗不過的比方,大家踢球, 對方撞你犯規, 你得找裁判, 讓他懲罰犯規球員。 如果你不找裁判, 擅自去撞對方違規球員, 那就是你的錯, 還不知道誰會被罰紅牌。在本案中, 我們的同胞整個錯了, 沒有證據指責對方還妨礙其行動自由, 說得誇張是kidnnaping。
所以大家應該牢記, 遇到問題首先搜集證據證詞, 千萬不要
孩童般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