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了解美國相關法律的諸位 本人F1來美讀書,期間和國內女友結婚,妻子F2身份來美。共同生活一年因性格不合分居於美國東西海岸,無子女,至今分居超過一年。 分居期間雙方經濟自理,女方轉成F1身份讀書,本人也畢業開始在美工作。 現在雙方同意離婚,女方卻提出經濟要求。女方家庭富裕讀書生活無礙。本人剛穩定下來,銀行信用卡還是負資產,不願在經濟上再有任何糾葛。 請問如果在美國上法庭,我是否會被判支付女方贍養費或類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