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這樣離婚嗎?能這樣一走了之嗎?
在美(加州)結的婚, 並育有一女. 身份為H-1. 家有母老虎, 婚姻不幸, 日夜痛苦,始不願離幼女, 但身心疲憊, 終想拋棄在美一切(I-485 pending, nice job)隻身逃回故土, 另創業. 母老虎好吃懶做,脾氣巨大, 結婚前曾作他人第三者,與我感情似有若無, 現常想置我於死地, 時常告警想陷我於大牢.如我在美離婚, 我會什麽也沒有. 不可理諭的美國和加州法律, 隻強調保護婦女和兒童, 我的利益得不到尊重與保護. 我想從銀行取點錢回中國開始新的生活, 永不再蹋上這塊土地, 在中國申請離婚 (!!!!). 母老虎 (H-4)因H-1的離去, 也不知能否在這兒繼續呆下去. 可憐我的寶貝女,無辜的寶貝女, 我知道我是無能如何得不到你的, 但我是深愛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