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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這不是所謂的"Hit and Run"案件,樓上某位網友的意見純屬想像。這是一個簡單的個人意外傷害事件,遊覽車公司的商業意外險應該包括這一類的理賠,同時你個人的醫療保險應該也會包含必須的醫療報銷。
(B) 兩位美國醫師,在加除非他們同時在加國取得行醫的執照或是相關認證),這同,們同時在加國取得行醫的執照或是相關認證),這就如同老貓隻能美國執行律師業務,到了加國,老貓也是如您一般隻是普通人而非專業法律人士,當然在事發的第一時間,對方兩位醫師對您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置,這是合理與合法的,但是之後的後續醫療與跟進,就必須由當地的醫院的急診部門的醫師接手處理,同時任何後續的治療也應該由您與當地的醫師對接處理。
(C)至於您的情況,沒有立即接受醫療與後續的照顧是您的選擇,您的理由是恐怕會耽誤其他人的行程,但是"自己的身體隻能由自己來照顧",當受傷之後,您應該堅持去當地醫院的急診室進行後續處理,你管其他人的行程幹啥? 同時,當時所有的費用當然應該由遊覽車公司的第三意外責任險來負責,或許你需要先買單,然後日後再找遊覽車公司所使用的保險公司來報銷,同時,任何旅行,當事人本身都應該購買額外的旅遊意外險來處理類似於您的情況。至於後續的醫療,復健,都應該由您個人的醫療保險來理賠,當然如果有長期性的傷害,您也可以引用Run"案件,樓上某位網友的意見純屬想像。這是一個簡單的個人意外傷害事件,遊覽車公司的商業意外險應該包括這一類的理賠,同時你個人的醫療保險應該也會包含必須的醫療報銷。
(B) 兩位美國醫師,在加國,(除非他們同時在加國取得行醫的執照它們後與您依樣,它們與您一樣,隻是普通人,不能執行醫師的業務包括開立任何處方性的藥物或是對任何不相關的第三方進行任何醫療行為,這就如同老貓隻能美國執行律師業務,到了加國,老貓也是如您一般隻是普通人而非專業法律人士,當然在事發的第一時間,對方兩位醫師對您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置,這是合理與合法的,但是之後的後續醫療與跟進,就必須由當地的醫院的急診部門的醫師接手處理,同時任何後續的治療也應該由您與當地的醫師對接處理。
(C)至於您的情況,沒有立即接受醫療與後續的照顧是您的選擇,您的理由是恐怕會耽誤其他人的行程,但是"自己的身體隻能由自己來照顧",當受傷之後,您應該堅持去當地醫院的急診室進行後續處理,你管其他人的行程幹啥? 同時,當時所有的費用當然應該由遊覽車公司的第三意外責任險來負責,或許你需要先買單,然後日後再找遊覽車公司所使用的保險公司來報銷,同時,任何旅行,當事人本身都應該購買額外的旅遊意外險來處理類似於您的情況。至於後續的醫療,復健,都應該由您個人的醫療保險來理賠,當然如果日後有任何長期性的傷害,您也可以引用 torts law 中 civil wrongs 的概念要求肇事的醫師來賠償。
(D) 如檸檬老大所言,這是跨國官司,講白了,老貓不認為您有太好的機會,因為任何長期傷害的賠償,最重要的問題是您在事發的第一時間選擇繼續行程,而非立即進行醫療,不論您的原因為何? 任何進一步的傷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延誤醫療時機,不幸的問題是,除非當日您所參與的旅遊團的負責人拒絕您要求就醫的要求,在法律上這是你的選擇,所以任何進一步的任何傷害的後果大部分將必須由您來承擔, (因為您並沒有因為這個傷害產生喪失個人意識情況),所以您能求償的範圍將被大為限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