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個酒駕有關的法律問題,先謝了!
最近看到兩個酒駕有關的案子。其中一個是楊蘭蘭。她當時拒絕了第二次酒精測試。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你丟失了停車場的單子,你必須支付24小時(最高)的停車費。飛機場的停車費,懲罰會高達一個月。地鐵,BART和 CalTrain 也是這樣的,如果你沒有進來時的票證,你必須支付全程車票。
那麽,楊蘭蘭拒絕第二次酒精測試,肯定是(在接受律師建議後)會對她有利。
但是如果按照上麵的停車和逃跑的懲罰來看,為什麽法律不可以在嫌疑人拒絕酒精測試情況下,認定他或她的血液酒精濃度為最高值?
或者,法官在量刑時,在嫌疑人拒絕酒精測試的情況下,以最高酒精含量來判刑。這樣行不行呢?
假如法律這樣界定,會不會有道德風險?如果這樣可行,那麽法律就應該是這樣的:嫌疑人如果不配合酒精測試,則以最高酒精含量作為依據。
但是如果沒有測試,則又沒有依據,是吧?
所以,可能我已經想明白了。看看專業律師怎麽想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