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1月4日才開始上班的,在這之前你都不是公司的員工。
有不少公司最後一周都是holiday, 12/28/2020 - 1/1/2021 都是 holidays ( 我以前的公司就是這樣的)。
假如你的公司也是這樣最後一周是holidays,按照你的邏輯,你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2/28/2020 - 1/1/2021 的工資了?
因為你也是從12/28/2020 開始都沒有缺席的。
不說啥規定了,就常識講,你覺得合理嗎? 公司會那麽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