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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2023-07-06 14:42:52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員工手冊中的規定就如同公司中的成文法,任何公司員工在招聘時的承諾,都必須依據這個規定,當然從合約法的立場,口頭承諾也是一種契約,所以,在應聘的過程中,如果對方承諾你可以有三週的有薪假期,那麼你在被僱用期間,你是可以要求休三週的有薪假,如果公司人事部門拒絕這個要求,你可以據理力爭。 但是,同意你可以休三週的假,並不代表你離職時,可以要求全額變現,因為,你的僱用合約中,並沒有說,你如果不用這些假期,就可以全額變現,特別是,如果這是一個有規模的公司,人事部門處理這些問題,必須依據員工手冊中的規定。 否則,會給公司帶來災難性的法律問題。 同時,雇用期間,你用或是不用假期是你的問題,就算是你得到"特別待遇",可以比其他人多拿一週的有薪假期,如果你不使用,這不是公司的問題。因此,在您的情況,老貓個人的看法是,公司應該不存在欠薪的問題。 同時,任何薪資的計算,應該是從工作開始之日來計算,而不是"四捨五入從日曆上的一週開始的日期日期來計算。 對於這個訴訟案,如果公司未來因為考慮希望避免負麵形象,同意庭外和解,給予您任何形式的補償,老貓絕對會建議您,見好就收,莫要讓機會從你眼前失去。因為,這個案件,如果上庭,老貓不認為你有太多機會,同時,你要小心,公司會以您提出不合理訴訟為由,要求您反向賠償對方應訴所需的訴訟費用,到時候,你就有可能真的陷入,"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