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塊土地, 租給一個養馬的。他很長時間都不交錢,我就開始evict他了。在法庭上,他同意補交以前的錢,我們達成了協議。可是他離開法庭,根本不交租金。我決定再次evict他. 我的問題是不是要從頭開始eviction? 還是可以直接要求trial date?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