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不回來。因為不使用他們的服務不是任何不可抗拒的情況,而是你主動選擇不使用

來源: 2022-09-17 10:39:51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廣告本身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盡了告知的責任),但是真正規範的是你們所簽署的合約,然而技術上如果您提出訴訟,基本上因為你從簽約到現在已經兩年沒有使用這個服務,所以你有可能已經即將或是超過法律追訴期,(馬州是由簽約當日起,有三年的追訴期)

不過解決這個問題有一個好方式,你可以問一下是否現在仍然能夠使用這個合約? 同時問一下是否能夠轉讓這個使用權給第三者? 

如果兩個答覆都是 "YES",你可以考慮在當地貼廣告,將這個服務轉讓出去,你或許可以要回大部份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