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除了有罪,無罪是不是還有一個選項是dismiss?
在加州紅燈拐彎被抓罰款,因為在外州所以寫了信請求一個written trial,陳述中希望法官看到第一次犯且當時剛到加州對當地的交通標識不熟練,所以希望取消罰單。知道自己guilty,但又不知道還有什麽別的選擇,所以在信中要求法官考慮我的情況改判為not guilty,畢竟當庭審判的時候,法官不也是隻問你自認自己是guilty還是不guilty嗎?不出所料,最終判決結果下來自己guilty,隻是讓我感到奇怪的是,在結論中還有一個選項是dismiss,法官可以在那裏打勾的。是不是自己在寫信陳述的時候應該要求case dismissed機會會大一些呢?我當時的理解是case dismissed當然是法官認為你不guilty,反正這些司法細節自己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