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詢一下,如果女方婚前有一個房子隻付了首付,婚後他們夫妻一起經營房子的出租,假如房子所有的貸款都由房租支付。除首付外,這房子其餘部分是不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這個房子應不應該加上男方的名字?如果離婚,男方應該得到一部分這個房子的財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