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前退租
我女兒在路易斯安那州大讀書,原本計劃畢業後繼續留校實習,所以六月的時候續租了一年公寓,租期從八月一號開始。結果她七月二十一號拿到了羅德島一家獸醫院的OFFER,它馬上通知公寓OFFICE她要提前解約,得到的答複是除非找到下一個租客,否則她需要付餘下的一整年的租金。女兒和他們商量看可不可以多付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對方拒絕。請問按照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來講,這樣的條款合法嗎?算不算是霸王條款?我們有什麽辦法抗役提前解約嗎?因為是大學附件的公寓多數都是學生租客,錯過了時間目前不容易找得到租客,即使找到也隻能在對方同意的前提下簽約餘下的月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