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用功了。不過General Order可能不是法律條款,而可能是之前發的法庭令。另外,
來源:
風雨夜行人
於
2021-07-12 17: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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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暫時撤案”,在中文中有可能會產生誤解。我覺得用“不限重訴性撤案”(及“不得重訴性撤案”),意思比較接近。
最後,全部或部分不是修飾“修改”的,好像意思上有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