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用功了。不過General Order可能不是法律條款,而可能是之前發的法庭令。另外,

來源: 2021-07-12 17:32:18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用“暫時撤案”,在中文中有可能會產生誤解。我覺得用“不限重訴性撤案”(及“不得重訴性撤案”),意思比較接近。

最後,全部或部分不是修飾“修改”的,好像意思上有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