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資公司2008年借給郭的一個公司30米美元,後來郭把債務轉移到他的其他公司,現在連本帶息欠46米。郭曾經試圖用北京房產還債,但是最終投資公司沒有拿到。
現在投資公司找郭在美國的公司討債,郭的美國公司申請chapter 11破產,這個破產叫做重組破產,我的理解是郭用chapter 11來拖延他的公司支付債務。所以除了花律師費拖延時間,對他個人沒有影響。
投資公司在郭美國公司chapter 11的破產保護案件中,要求凍結郭的個人財產以防跑路。郭的個人財產包括他的紐約豪宅和遊艇。法官認為郭有隱瞞財產的嫌疑,所以批準凍結令。凍結令隻是禁止買賣或者轉移房產和遊艇的擁有權。郭還可以住在裏麵,還可以開遊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