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對我來說也是費解。
法官判你的賠償,是關於你沒有能夠很好的解決問題,致使女房客不得不搬出去。你追究幾天解決了沒有用處,因為你認為的解決,她出示了沒有解決的證明。
有沒有相應的法律或者你們之間的合同,說“允許房客自由請朋友親戚入住幾天”,反過來也行:沒有一條法律說房客不允許請朋友留宿,所以女房客所說的“ violations”不成立。或者“房客搬出去之前必須有幾天的通知,但她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