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告了家暴,男方之後也反告了家暴,這個首先說不清怎麽回事。另外她那個怎麽能叫分居呢?我的小孩睡樓上,我睡樓下,難道我的小孩和我不住一起嗎? 我沒有看見法庭信不理的說法,隻說男方的不理女方的問題而已。
離婚如果一方找麻煩,確實很困難,想離的那方需要斷臂求生。以前有個朋友跟我做過一個比喻,因為婚姻是一個合同,美國很重視合同,你要遵守你簽字的任何東西。單方破壞合同,就得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