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款捐款之後的風波
事實陳述
我所在的一個非盈利組織(成員百人上下,資產不足10萬(美金為單位,下同))一年多前為一項活動發起了一次捐款活動,從社區個人和組織籌到一筆款(幾十萬?)。一般捐幾十幾百,上萬的個人應該不多。活動過後錢款有剩餘。目前對於要不要把剩餘的款退給原捐款人/組織發生了爭執。
問題和我個人的見解
- 可以不可以退款,對該組織有什麽法律上的麻煩嗎?我認為可以。隻要退款的決定是根據組織章程由董事會或者會員大會多數同意的,比照大筆財務支出的審批管理辦法行事就行。這屬於組織和原捐款人之間的合法民事行為,隻要雙方自願,不應該有糾紛麻煩。當然退出的款不應超過原捐款額,一定退對給原捐款人。這樣就不存在利益輸送賄賂等的嫌疑。保持賬目接受監管。
- 怎麽退?按比例退,先捐(或者後捐)的先退,發公報定期開始推,退完截至,都是可以接受的辦法。像決定要不要退一樣,組織合法的得到大多數同意的決議就應該有理有據。
- 從捐款人角度,有麻煩嗎?首先,借款人有不接受退款的選擇。這樣單方麵的退款就不成立。接受退款的,如果這筆捐款在當年的個人所得稅中用了itemized deduction, 得到退稅好處的,要填1040 X amend 補交該納的稅。假定當年你的稅率是15%,捐款1千,得到的150美元的退稅就應該補交給聯邦稅局。當然你也可以僥幸地等著audit 到了,多交幾十罰金加利息。退款的錢不應該算是當年的收入再納稅。本來就是稅後的錢捐出去的。退回來的不比原來的多,沒有增值,就像買了輛車,開幾年賣了。得到的錢不算收入。
- 違反反洗錢法嗎?我認為沒有。即使個別款項可能過萬,但是既沒有逃避監管的意圖,也兩邊都有帳可查。
- 能找到法律條款或者案例證明這樣做的合法性嗎?我沒找到。聯邦還是州的商法,非盈利機構組織條例, 還有什麽可能的法律和這有關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