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經判了離婚,並且判房子歸我,前夫有30天搬家,判我付給前夫幾萬塊錢。房子是在我一個人名下,也是我一個付貸款。現在已經拿到法官簽字的final order of divorce。但是馬上30天到了,前夫沒有找住處,沒有搬的跡象。我現在租的公寓又快到期了。我看了sheriff office的eviction 過程,似乎是對landlord and tenant,離婚的這種怎麽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