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法官判罪的依據,和不給被告人自我辯護權力的依據,可以完全分離甚至相反?邏輯上講不通啊。
我們要求的隻是給單人股東的公司自我辯護的權利,當然前提是他/她放棄S Corp帶來的其他權益,完全按照 Sole Proprietorship來對待,這樣也不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