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老貓大師醍醐灌頂的指正。隻是對於 entity disregarded single-member corporation,

來源: 2018-12-18 19:11:08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為什麽法官判罪的依據,和不給被告人自我辯護權力的依據,可以完全分離甚至相反?邏輯上講不通啊。

我們要求的隻是給單人股東的公司自我辯護的權利,當然前提是他/她放棄S Corp帶來的其他權益,完全按照 Sole Proprietorship來對待,這樣也不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