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沉船案件賠償很多,受害者不會請不到好律師。
第二,這個工作六個月就算雇員的法律條款,應該是做這個案件的律師的基本知識,做律師的第一工夫,就是查法律。這一點都查不到,還做什麽律師。這麽大的新聞,記者采訪幾個無關的律師都會把這個條款問出來,更不用說專業律師。
第三,至於是否應該告訴對方這個條款,我不評論。但是張女士不應該獨自和有律師代表的原告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