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有個二手車$3000賣給同事,由於平時關係不錯,她又付不起現金,就私下寫了個紙條說是十個月分期付款,數額不大,雙方都簽了字. 但她交了三次總共$450後,就找各種借口不付了,我們說不行可以還車給她退錢,她也不還. 不守信用很生氣. 我們不會處理這樣的情況. 請問當初簽的紙條有沒有法律效力,我們可以小額法庭追回錢或者車嗎?
謝謝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