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請教

來源: 2018-02-25 19:31:53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一年前換了一個公寓,原房主著急買房說是要換新房,因為位置好一分錢也沒砍下來,交房前他突然要求賣了以後再租住三個月,因為我們著急入住沒答應。入住一年後收到物業通知說是要換水管,每家要交費用一萬三,後來交涉分期付款,而且有一個衛生間要求住戶自己找工人扒掉舊瓷磚給物業騰地方打洞換水管,換好後再找人安裝回去。近段時間為此忙得交頭爛額。偶然聽說一位友人說如果原房主知道類似的事有責任告知買家。如果賣主知道而不告知買主,要負法律責任的。提上來請大家答疑,我們是否有法律依據追究賣家的責任,房子在維吉尼亞州。在此先致謝答疑者,敬請有識之士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