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證明樓主壞脾氣並且contempt court order的理由,如果是為了贏回撫養權,能夠理解,結果是照樣不管孩子,反而減免撫養費。這是哪兒跟哪兒啊? 而樓主隻要把小孩的花銷羅列出來,能夠證明以前的撫養費是合理的,就可以打敗對方啊。壞脾氣不好,可跟小孩生活費的多少有關係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