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adverse possession" 四個原則中,樓主的情況基本上可以勉強符合兩個條件,但是這是樓主與屋主 B 之間的問題,與屋主 A 是否能夠使用並無關連. 同時 沒有經過正式法律程序,從屋主 B 手中取得地權之前,樓主仍然不能合法獨占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