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也是聯邦國家,各省法律不一樣。
這篇文章說,tenancy in common 是指你和配偶各擁有一半,他死後他一半要通過繼承手續。那麽,不知道你的所在地,也就不知道你們那裏如果沒有遺囑,是否配偶繼承死者的一切財產。如果有遺囑,他的那一半按遺囑處理。總歸比較麻煩。
Joint tenancy是包括survivorship,就是死者死後,配偶自動擁有另一半,不需要走繼承。這樣的話,死者生前也無法通過遺囑把那一半給別人。
這不知道是加拿大哪個省的法律,自己去看本省的法律,恕不仔細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