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租了我兩套房給sub contractors, 六個月的租約。 昨天收到email 說客戶沒給錢,他們要解散這個建築項目,同時也要解除與我的住房租約,問我可否留下定金,他們out of contract. 兩個月過去了,還有四個月。 第一個月的租金也給了房介。兩個房子,肯定虧了。這時候前不前,後不後的,不太好出租。 我是想爭取要兩個月或三個月的租金,不知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