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能反應出:創作者、歌手、唱片放行人、網絡媒體(油管、穀歌)等對其他人基本權益的肆意侵害。其目的不可見人! 就像偉大領袖OBM要混亂性別,帶柄的到女廁因為覺得自己應該上一樣。這樣的“自由”直接侵害到其他人自由,還大談這是對LGBT 的公平。我支持消滅對某部分群體的歧視,但絕對不等於沒有“LAW AND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