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也有責任。如果不是校長找茬開除那位老師,那他一定要護短。理解你嗬護女兒心切,不過告到教育局,打官司,不太清楚你高什麽。你要得到什麽,難道隻為保持女兒的主席一職?如果沒有校長和advisor 違法的證據是不會進入 程序的。另外,你要知道律師費用不菲,沒有半年一年是沒有結果的。不要感情用事,你已經唐突發郵件給老師,校長,這是在把時間推向極端,而沒有回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