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是那麽回事,但合同一般是48小時期限, 作廢後買主聯係了賣主, 是不是可視為新客戶, 況且MSL費是賣主付的?

來源: 2016-08-14 19:56:00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