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類似情況

來源: 2016-05-31 11:51:53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們的租約有明確條款,租客有責任付清租約期間的所有租金(12個月全年)。租約是你和租客簽的,不能牽涉到他的公司。但我們曾經有個租客,租約還有半年到期時公司調離。他和我們達成協議,付我們3個月租金並損失押金,我們提供了一封收到他付款的證明。他用這份證明向他公司討要費用,我們3個月內把房子又租出去了。這種情況屬於雙贏,10多年隻有這麽一次。